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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良彪:刑事律师的职业思维 (下篇)

2017-11-22 之江论坛 腾智刑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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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

本文为【东方刑辩-之江论坛·第14期】吕良彪律师主讲的题为《刑事律师的职业思维》的讲座文稿下篇,再次推送以供分享学习。

主讲人简介

吕良彪律师,1969年6月生,江西永修人。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、武汉大学法学院、纽约大学法学院。现为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;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;CCTV财经频道特约评论员;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、硕士生导师,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EMBA授课教师;多家上市公司及五百强企业董事、独立董事,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。曾处理达能娃哈哈国际巨额投资纠纷,主持长江实业、和记黄埔公司讼案,深入研究并适度介入“国美内战”、“支付宝”之争等经典商战,成功为多名企业家提供无罪辩护并保有公司股权;主持办理大量公司治理、危机救赎及境内外融资法律事务;为多家海内外知名企业及著名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。曾获全国律协“特别贡献奖”,被评为北京律协“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”。应邀出访多国,并受到中国、韩国总理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见,职业生涯多次为CCTV、《法制日报》、《中国律师》、《中国经济周刊》等媒体专题报道。出版物有讲演文集《“我反对!”: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》、《和光同尘:法治时代的权利博弈》、《控制公司: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》及各类论文、评论百余种。


讲座文字稿

六、律师职业思维

是一种“均衡性思维”

中国人办事讲究“度”,追求和谐。这种“度”的把握,就是一种系统性均衡的思维。

我们原来在西北有一个投资纠纷的事。我们有一个企业,被当地的政府托管给了当地的一个能人。这个能人通过运作,当地的机关给他很大的支持,当地的律师给他设计了很好的诉讼方案,这些所有的方案都是基于做出来的证据。这些做出来的证据被我当庭抓住了把柄,对方很被动,然后我们就谈到了一个和解方案,把这个案件的问题给处理过去。我们去感谢省领导、市领导,感谢法院,感谢各界,大家都同意了这个处理方案。

在给法院调解处理了这么一个“刺头儿”案件之后,我们去感谢法院,法院很满意,因为这是一个没法通过判决解决的问题。在全部的执行任务结束以后半年,我以一个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的身份,给当地的高级法院、党组写了一封信,表达了我对法院为西部开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护的感动与感激,有点有面。谈到法官对工作的细致经验,谈到法官对我本人的保护,也谈到了法官、当地法院处理此案的经验总结,这个总结我是根据当地法院上报给最高法院的材料整理出来的,法院的党组会上提到了我这封信。然后我又动员了中央的一些重要的媒体,到当地的法院去采访。

经过采访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素材和报道,但是当地法院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把这些报道发出来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我觉得这些法官、法院的领导和相关的人员对我本人非常的认同。主审法官这么多年一直叫我吕老师,碰到什么疑难杂症,也会通过电话或者本人过来与我探讨。这都是很愉悦的。我们大成律师到西北去开论坛,(他们)也专门请我们聚,专门地拿些问题来与我们集中的探讨。这样一种互动很有意思。

法律说到底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。矛盾解决分为非诉和诉讼两类。通过非诉的博弈解决矛盾取决于三个要素:

其一,博弈的“本钱基础”,也就是社会资源,利益之争一定要角力,所谓“力的平衡,理的出现”;

其二,博弈的“游戏规则”,如何充分利用规则的力量至关重要;

其三,博弈的“利益分配”,大家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方案。凡有纠纷,无非是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需要重新调整。

而具体的诉讼无外乎九个字:

前三个字是“说什么”,即要言之有物、言之有据、言之有度。

然后是“怎么说”,即要善于沟通、理性权衡,要审慎的决策。

最后是“谁在说”,你这张嘴值多少钱,有多少人愿意帮助你,

所以必须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,要关于凝聚各种社会资源来解决矛盾。

这些年我有幸处理了涉及东北振兴、西部开发、中部崛起过程中,数以十亿计的投资纠纷,主要是代表投资商跟地方企业及背后的地方政府博弈。在中国,我觉得,无论是多么强大的企业,即使是国企,在权力面前都是弱者。弱者跟强者博弈的时候需要造势,这种造势我总结为“一个中心,两个基本点”。也就是以法律正当,以道德正义性为主导,以媒体关注和领导关心、支持为两翼。首先在法律上要站得住脚,可以将正义的旗帜拿在手里。外部的媒体叫新闻,内部的媒体叫内参,要学会使用内参、新闻,现在还有一种叫“自媒体”的东西。

这些年我做的案子绝大部分都有媒体关注、参与,很大部分甚至是热点。但是相关的报道中最多只出现了代理律师是我的名字,基本上没有什么意见是通过我的嘴来说的。因为我觉得一个律师,作为案件的参与者,应该让公允的第三方对整个问题进行报道、评判,如果你自己掺进去弄,我觉得不太符合我做律师、法律人的职业伦理。所以我总说:我们要有做明星的能力和潜质,但要克制自己做明星、做戏子的这样一种心态。

归纳起来一句话:

律师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满足各方利益诉求,不可总想将便宜占尽。

七、律师职业思维

是一种“规则性思维”

所谓规则性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,是一种合规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。比如说,没有履行合同不必然等于违约;没有来上班不必然等于旷工;没有完成某项工作不必然等于失职。前提都是法律规定、纪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。从管理上则要求规则明确,规则透明,规则统一,规则稳定,规则公平。

这些年代表投资人,有民企有国企,跟地方政府谈判、诉讼、仲裁,在这个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小细节:每到一个地方,政府在我谈判的过程中,总有一些很特别的闹剧。有一次我跟某一个省政府谈判的时候,一个副秘书长掏出一个东西来,我就说:“领导啊,这个东西不用掏出来,不用念,您最好复印一下,给我们人手一份,非常值得学习。”他看着我,我就笑着跟他说:“领导,我跟你打个赌,你要念的这个东西是什么内容我知道。”他就看着我,我说:“这肯定是一封老职工的来信,而这个老职工讲的是什么呢?讲他们当年如何艰苦创业,如何对企业充满感情,后来企业遇见困难了,引进了投资人,职工们也充满了希望,但这个家伙真坏真坏啊。现在企业面临很大的问题,要请政府做主,请领导做主。是不是?”他就笑了。然后我就很严肃地跟他讲:“人民群众的期待是非常值得企业家重视的,更值得政府反省如何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务服务,如何为社会进步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,是政府的神圣职责,是人民群众、当地政府的期待和信任。你要正确地对待和处理,作为压力,不要作为打压投资人的手段。这样就完全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,不符合人民政府的职责。”这里呢我们讲的是一种“规则性思维”:该谁的事,谁来办好。

归纳起来一句话:

不要为“不该你做的事情”买单。

八、律师职业思维

是一种“程序性思维”

前面讲到了在西北的那个案子,后来和解掉了,为什么在对方精心准备、多次演练、甚至要电视直播的情况下能够化被动为主动呢?就是因为我们从程序着手,完全打乱了对方的阵脚。而且在众目睽睽之下,对方又不能动粗。对方那个很帅、声音很棒的律师念了诉状以后,我马上表扬了他非常专业、非常到位,但是认为起诉无效。为什么呢?因为合同主体跟原告不一致,这就好比我跟张三结婚,现在李四来跟我离婚,他就懵了。然后后续程序往前走的时候,我又拿出一张收据,这张收据是法院收到我方的证据以后给我的证据。因为那几年法院很讲程序,讲举证期限,过了举证期限之后拿的证据不对。我周三到当地去,案卷材料只有薄薄的两叠,到周四早晨有半尺高,到周五有一尺多高,然后给我两撂这样的案卷,给我看会看死我去。我就觉得这个太欺负人了,我就要求他们出示法院收取证据的收条,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是在举证期限内把证据交到法院的,我就不予质证。后来法院说是他们自己工作没有到位,他们是及时拿的证据,才把问题给带过去了。总结起来,就是种种方法形成了合力。

法律思维强调程序正当先于实体公正,形式合规优于实质合理。讲究讲理不讲情,对事不对人。讲究决策的程序化,执行的非人格化。

归纳起来一句话:

程序违法是最明显、最明确的违法,是律师最佳切入点。

九、律师职业思维

是一种“创造性思维”

法律是公众间的合同,合同是私人间的法律。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析的基本规则,是界定相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。

解决问题往往是“功夫在诗外”的。大家做律师都知道,这个合同我如果亏待你了,下个合同我就补偿你,我记得我有个企业家朋友在南方的某个省被人扣住了,为什么呢?他在当地旅游区有一个五星级酒店,但是他欠了施工方八千万,他也没钱拿出来给他们。他有产业他也不愿意处置,其实他钱是有的。他再去以后,当地黑社会把他给扣住了,要剁他的脚,公安又说他涉嫌诈骗,对他刑拘。这个时候我们接受委托过去,一是跟公安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;第二个是跟对方当事人谈。我跟对方当事人说,你剁他腿或是割他脑袋,都有道理,但是这样不能解决问题。现在是因为我们把酒店在不明情况的前提下卖给了一个老外,而这个交易是存在不合法,存在可撤销的理由的。我们如果共同努力把此交易撤销,把这个房地产拿回来,再把它卖出去,那么增值的空间可能在3到5个亿。有这个3,5个亿,大家的利益都可以平衡,但前提是公安不能抓人,黑社会不能剁他脚,而且大家一定要合力把这场官司打赢,因为大家有共同的利益。这样以来,我觉得大家的利益可以平衡,而且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操作的方案。至少在那个时候,我的客户被刑拘或被黑社会伤害的风险被化解了,后续的事项怎么去推进,大家怎么补偿,都可以跳出案件本身再去探讨。

归纳起来一句话:

法律规则是死的,法律运用是活的。

十、律师职业思维

是一种“诚信性思维”

现代性的基础是明确的“可预期性”,可预期性的基础有二:一是宏观规则的可预期,即公共规则科学、明确且被尊重,即所谓良法之治;二是微观上具体交易的参与者行为可预期,即个体恪守诚信。诚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体制、法治社会的根基。

诚信应该是一种资格,一种市场准入条件;

诚信应该是一种资质,一种市场地位的载体;

诚信应该是一种资产,诚信的得失就是企业重要资产的得失;

诚信应该是一种保险,当危险发生时,诚信者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救助。

律师要讲诚信,要做一个靠谱的人。

归纳起来一句话:

使法治成为律师的信仰,使诚信成为律师的本能。

发言最后,我想起金庸先生《天龙八部》里的一幕场景:鸠摩智以小无相公将少林七十二绝技耍得貌似出神入化,众皆叹息。唯虚竹小和尚说:他使的是小无相公,全然与佛家绝技无关。一句话:丫是外行,蒙人的!——坦率地说:与各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相比我还很不够“专业”,权当是学习鸠摩智了。——有主义,更能有主意。提高“心力”、培养良好的职业思维,对于指导我们任何具体专业领域,都是非常有帮助的。

我的报告到此为止,谢谢大家!也希望点评老师给我批评和指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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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腾智·刑事”是浙江省内专业化刑事团队之一,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会员主任胡东迁律师领衔,团队成员都毕业于知名法律院校,具有丰富执业经验,实行团队化、专业化运作,近年来处理了一大批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,取得非常优异的战绩。

注:本文为主讲人观点,不代表本团队之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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